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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以下五種。壹是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是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三是違反了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命令。四是有履行能力的人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五是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買賣財產,放棄到期債權,以及。(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五)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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