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抹黑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害,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第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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