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下列工傷保險待遇:交通費、住宿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工傷治療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