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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程序規定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是:需要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社會組織安排其下屬人員承辦。

法律依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第八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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