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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接報後的程序

法律分析:1。查處: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主動投案自首的,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二。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派出所決定。三。執行: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被群眾檢舉或者有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接案登記表和接案回執,將接案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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