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不得為下列案件或事項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請人過錯責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訴訟證據,無法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四)可以不經過法律程序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
(五)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六)訴訟標的額在3000元以下的債權債務糾紛;
(七)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壹)因經濟困難,無力或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公益組織或者公益事項組織者的申請,決定並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