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意大利的司法制度基於司法權由國家統壹行使的原則。
“司法職能由普通司法官員行使,這些官員由司法系統的法律規範設立和管理”(《意大利憲法》第102條,第1款)。
普通司法機構負責處理普通司法事務,包括民事和刑事司法事務[3]。
根據《憲法》第103條,司法權應由法官行使的規則有壹些例外。
行政司法權,即處理與公共行政機構有關的爭議的權力,已被賦予行政院和地方行政法院(T.A.R)。
審計司法權審計法院負責處理與公共賬簿有關的糾紛。
軍事司法權由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行使,處理軍人犯下的軍事罪行。
與其他國家不同,意大利在普通治安法官中包括檢察官。他們的職能是通過公訴手段懲罰犯罪並實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