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意大利司法系統的原則和組成* * *中華民國

意大利司法系統的原則和組成* * *中華民國

意大利是壹個統壹的國家,擁有民主多元的政治制度和議會制政府。然而,它也給予地方政府自主權和重要的立法、行政和組織權力。根據最近的2001第3號憲法法律,這些權力有所增加。然而,司法權只授予國家,關於司法事務的法律規定只保留在中央政府的立法機關。

因此,意大利的司法制度基於司法權由國家統壹行使的原則。

“司法職能由普通司法官員行使,這些官員由司法系統的法律規範設立和管理”(《意大利憲法》第102條,第1款)。

普通司法機構負責處理普通司法事務,包括民事和刑事司法事務[3]。

根據《憲法》第103條,司法權應由法官行使的規則有壹些例外。

行政司法權,即處理與公共行政機構有關的爭議的權力,已被賦予行政院和地方行政法院(T.A.R)。

審計司法權審計法院負責處理與公共賬簿有關的糾紛。

軍事司法權由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行使,處理軍人犯下的軍事罪行。

與其他國家不同,意大利在普通治安法官中包括檢察官。他們的職能是通過公訴手段懲罰犯罪並實施保障措施。

  • 上一篇:遺囑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 下一篇:在處理外部審計時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