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從事下列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必須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1、圖書、報紙等出版物;2、電影、錄音、錄像、激光視盤(唱)制品業務。3、各類藝術表演、時裝、健美表演和文化展覽;4.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咖啡廳、臺球、電子遊戲和遊樂場的管理;5、繪畫、書法、裝裱、雕塑等工藝制品及手稿、印刷、攝影業務;6、國家允許經營的文物監管產品;7、各類有償文化藝術培訓;8.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國家提倡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壹)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反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