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羅馬法的基本法律原則:
對於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制度,國內外似乎沒有壹個統壹的結果,但對於幾個重要部分基本上是公認的,是許多現代法律原則的來源。
1,平等原則:羅馬法時代,是奴隸社會,不會有人人平等,實際上有人格的降低。然而,關於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提倡平等原則。這壹原則發展成為後來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2.法人制度:羅馬法沒有法人術語,但建立了法人制度,將法人分為協會和財團,對法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系統的規定。我們直到現在還在使用這種分類。
3.壹夫壹妻制:有“已婚與未婚”之分,但至少為我們創造了壹個名詞,成為後人爭鬥的武器。
4.物權法律制度:羅馬法強調物權的範圍和種類由法律規定。所有權是壹項自然權利,也是壹項核心權利。
5.繼承制度,遺囑至上原則:我非常欣賞羅馬法中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規定。強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6.債:羅馬法總結了債的兩種成因:侵權和協議。
7.協議自由原則:民事活動中的協議自由原則在羅馬法中得到肯定,壹直是民法中的根本原則。
我個人認為平等原則、法人制度、遺囑繼承優先、協議自由是羅馬法對後世最大的貢獻。
羅馬法是歐洲後來大陸法系的主要基礎。也是後來民主鬥爭中的重要思想武器(我不喜歡用資本主義民主革命這個詞,這個詞是我們用非常不恰當的貶義來宣傳的)。這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