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壹般定義法,即壹般由法律規定親屬的範圍,然後根據親屬的種類和親屬之間的距離來規定其法律效力。
另壹種是個別適用限制法,即法律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需要,對親屬的法律效力作出具體規定。
我國采取的是個別適用限制的方法,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近親屬,所以表兄弟姐妹不是近親屬。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45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