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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高層傳銷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MLM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指出,明知參賽團隊為傳銷組織而進行推廣或者發展的,屬於傳銷犯罪。

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MLM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如果個人明知其參加的團隊是傳銷組織,並對其進行推廣或發展,則可構成傳銷罪。同時,對協助MLM組織實施MLM活動的行為也有明確規定,如租用場所、提供物資等。此外,解釋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負責人和參與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騙者的情況也要依法審判,但不承擔刑事責任。該解釋的發布,為打擊傳銷、保護公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團隊涉嫌從事傳銷活動,參與推廣或發展,才會構成傳銷犯罪。如果只是普通的銷售行為,就不應該定性為傳銷犯罪。

如何判斷壹個銷售活動是否屬於傳銷?判斷壹個銷售活動是否屬於傳銷,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明顯的組織關系,是否存在非法集資,是否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等。如果銷售行為涉及到這些問題,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傳銷。

MLM活動涉及面廣,涉及面廣,手段狠毒,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公民利益。對參與、組織傳銷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需要加強對傳銷的監管和打擊,以保護公民的權益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MLM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知參賽隊伍是MLM組織,以宣傳、組織、介紹、招攬、培訓為目的,為該組織進行活動的,依法認定為參加MLM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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