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十五條衛生防疫機構和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必須做到:
(壹)建立健全防止病原微生物傳播的制度和人體防護措施;
(二)嚴格執行實驗操作規程,按照有關規定對實驗後的樣品、設備和汙染物品進行嚴格消毒;
(3)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傳染病的菌(毒)種分為下列三類:
ⅰ類:鼠疫桿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毒;
第二類:布魯氏菌病、炭疽和麻風病;肝炎病毒、狂犬病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傷寒立克次體;
三種:腦膜炎球菌、鏈球菌、淋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誌賀氏菌和破傷風梭菌;鉤端螺旋體和梅毒螺旋體;日本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菌(毒)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