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采購人的委托,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2.依法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準入資格,建設和管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數據庫。3.根據采購方提供的項目要求準備政府采購文件。4.利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的專家,按照采購項目組建評標委員會等評標組織。5.按照政府采購程序,主持政府采購活動,依法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布中標(成交)通知書。6.在指定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政府采購相關信息、采購公告和中標(成交)結果。7.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內,回答政府采購供應商提出的問題和疑問。8.參與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履約情況的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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