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絕對權是指不需要義務人實施壹定行為就可以實現的,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是指只能由義務人的某種行為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
(2)權利內容的法律範圍不同。絕對權利是針對普通人的權利,相對權利是針對特定人的權利。
(3)權利的適用領域不同。絕對權是指對普通人的不作為請求權,如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等。相對權是指要求特定人做某事的權利,如債權。
擴展數據:
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的區分起源於德國民法。壹般認為,最遲在康德時代就認識到了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的區別。
康德認為,物權或物權是排除其他所有占有人私有使用的權利。另壹方面,薩維尼從對人的訴訟和對物的訴訟中確立了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的區別。他認為,這兩種訴訟的區別主要在於不特定相對人或特定相對人,也就是說,對物的訴訟可以對抗所有第三人和所有占有人,而對人的訴訟則不能;
因此,對物訴訟所代表的物權不同於對物訴訟所代表的債權,因為它具有對抗所有人的普遍效力。因此,壹切權利都可以按照這個標準分為“針對全體人民的權利”和“針對特定個人的權利”兩類。在隨後的學術發展中,尤其是在彭德爾頓定律中,絕對權利與相對權利的區分構成了權利的主要分類方法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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