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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第壹個以法律形式正式載入的文件。

中國* * *產黨自成立以來就非常重視民族問題。隨著中國* * *產黨的成熟和對中國國情認識的不斷深入,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壹項基本政策被提出。1941年5月1日,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陜甘寧邊區綱領》,規定:“在民族平等的原則下,蒙古族回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建立蒙古族回族自治區。”1945 10 10月23日,中央在關於內蒙古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目前對內蒙古的基本方針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46 2月18更明確地指出:“按照和平建國的綱領,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該提出獨立自治的口號。”在這壹方針的指導下,1947,1年5月,黨領導下的第壹個省內蒙古自治區成立,為今後其他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積累了寶貴經驗。1949《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明確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根據少數民族的人口和區域大小,設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後來,民族區域自治在歷次憲法中被明確載入,成為中國壹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此外,1947年5月,中國建立了第壹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前夕,在北京召開了由幾個少數民族代表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正式確定了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放後,中國先後建立了五個省級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44個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4憲法通過將其制度寫入憲法,被稱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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