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還有壹系列證據可以證明欠條聊天記錄的存在。當時,在使用電子證據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有必要確認兩個用戶的身份。因為聊天軟件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聊天軟件的使用者是案件當事人,聊天證據就不能與案件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目前確認聊天軟件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即對方自認、識別聊天軟件頭像或相冊、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公司的協助;
2.證據的完整性,因為聊天軟件的證據是碎片化的記錄,不完整的話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
民間借貸在我國還是壹種常見的關系,因為很多自然人借錢。如果沒有借條,但有相應的聊天記錄和轉賬事實,就足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