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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電話騷擾的規定

法律解析:2021新年第壹天,我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生效。從此,騷擾電話、泄露他人信息都屬於“違法”行為,被騷擾者有權維護自己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特征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健康信息和行蹤信息,都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生活安寧。;(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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