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數量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案件編號是指用於區分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類型和順序的簡短標識,由漢字、阿拉伯數字和括號組成。
第二條案號的基本要素是受案年份、院字、類字和案號。收款年份為公歷自然收款年份,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法院壹詞是處理案件的法院的簡化符號,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類型替換是case type的縮寫,用漢字表示。案號是案件的二級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條案號基本要素的編排規範為:“(“+受案年份+”)+法院字+類型字+案號+“號”。每個案例的編號應該是唯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