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第1條。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當事人請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被許可的,應當與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聯營形式的運輸管理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弊端:
壹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挫敗了通過運輸經營許可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
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無經營之實,疏於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較大風險。
第三,在掛靠管理模式下,掛靠人的經濟實力往往較弱,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和權益保障,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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