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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獨立法人公司的公司對公司轉賬總額超過1萬,這筆錢的性質不是貸款。有必要簽合同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關於獨立法人公司公司間轉讓1萬以上是否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合同法》第10條: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條明確規定654.38+000萬元以上的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適用於所有非貸款類公司對公司的轉讓。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明確規定,企業經常性經營活動形成的資產和負債,各項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雖然國家沒有明確將公轉公作為“經常性的經營活動”,但在實踐中,大規模的公轉公往往屬於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資產變動,是需要在會計上明確表達的事項。因此,654.38+0萬元以上的公轉公轉讓,也應書面約定。

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範也明確要求654.38+0萬元以上的所有資金交易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以防範資金風險和誇大借款人責任,適用於所有大額資金交易,包括對公轉公。

綜上所述,對於獨立法人公司之間654.38+0萬元以上的對公轉公,雖然款項性質不是借款,但仍建議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降低法律風險,符合監管要求。當然,雙方也可以選擇分期或少於654.38+0萬的分期完成大額轉賬,但也需要註意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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