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類型:物、個人利益、精神產品、行為結果。
1.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包括自然物體,如森林和河流,以及人造物體,如房屋和汽車。
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
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種應該是人類知道並控制的。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
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
2.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是指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主要是提供勞務和服務(如運送貨物、完成工作)。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履行等合同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3.精神產品也叫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如發明創造和文學作品。智力成果是壹種無形財產,是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4.個人興趣。個人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等等。個人利益是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此外,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可以是民事權利,如權利質押關系的客體是權利;或民事義務,如債務轉讓合同的標的,即使轉讓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