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其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權利。
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超過兩年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若幹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這是壹個困難、復雜和重大的案件。
不符合上述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不符合法律主體資格的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上級人民法院壹般不受理終審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上訴案件,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後被兩級人民法院駁回的上訴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或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申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