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網絡貨運平臺是運力的組織者,是運輸服務提供者,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第二,網絡貨運平臺是貨運服務交易的壹方。貨主與網上貨運平臺的經營者訂立了合同。
第三,網絡貨運平臺是運價標準的制定者和執行監督者。
《辦法》中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承擔網絡貨運的承運人責任。
但在網絡貨運經營中,除了網絡貨運經營者是名義承運人外,還有實際承運人。
《辦法》中的“網絡貨運實際承運人”是指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的使用合格貨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運的經營者。實際承運人需要具備從事運輸的資質。
貨運平臺是網絡貨運經營者的自營平臺。實際承運人是網絡貨運運營商的合作夥伴。在貨運服務交易平臺中,實際承運人沒有獨立的地位。
《網上貨物運輸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網上貨物運輸經營不包括僅向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行為”。而“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符合《電子商務法》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特征。這樣的平臺就是第三方平臺。
在線貨運平臺秉承誠信、高效、責任的服務理念,將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壹代信息技術應用於物流行業,整合配置運輸資源,優化傳統業務流程和模式。該平臺利用北鬥衛星定位技術,使運輸業務透明化,貨物跟蹤可視化,實時監控所有運輸節點,確保貨物安全。好夥伴致力於推動網上貨運平臺安全、高效、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