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即教師的民事權利;二是教師享有的權利,即教師的職業權利。
職業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者依據教育法律法規享有的教育權利和其他與其職業相關的權利。根據《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六項權利: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學生管理權、報酬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
2.教師的基本義務可以分為兩部分。第壹,教師作為公民的義務;二是壹個老師應該承擔的義務。
教師作為普通公民,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