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1。嚴禁設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以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對已設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檢查,壹經發現,堅決予以取締;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者,應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本通知下發後,繼續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此類婚姻介紹的個人,將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懲處。同時,當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