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文物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制定本法。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買賣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違法經營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不得銷售或者拍賣企業不得拍賣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應當在拍賣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