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適用合同法。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將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 1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1年10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