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解決方式如下: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應首選協商解決,尤其是因誤解產生的爭議。通過解釋、謙讓等補救措施,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協商與和解必須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重大糾紛,雙方立場嚴重對立且要求相距甚遠,可尋求其他解決方式。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消費者協會的職能之壹是調查、調解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協會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調解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雙方應當自願接受並執行。3.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以向不同的行政部門投訴,如物價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等,尋求行政救濟。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有書面仲裁協議(或書面仲裁條款)。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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