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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是什麽?

學術界對法治政府的內涵有不同的看法。總的來說,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政府由法律產生,政府堅持依法管理,對法律負責。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前提。

第二,各級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壹切權力都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的。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應該是反映人民意願的過程。

第三,政府的權力是有邊界的,即只能在權限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壹特征更加明顯。比如,政府應該主要負責制定宏觀經濟政策,而不是過多幹預微觀經濟運行;有些事情應該交給市場去解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四,法治政府是誠信政府。誠信是政府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礎。政府有義務為公眾提供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穩定性,同時增加透明度,推進政務公開。

擴大信息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

敬畏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壹個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敢於擔當、勇於作為的政府,將造福全體人民,建設壹個強大的國家。”這是李克強總理在NPC和CPPCC記者會上的開場白。

在談到建設法治政府時,李克強還強調“法律應被置於神聖的位置,任何人或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權威。我們應該用法治精神來建設現代經濟、現代社會和現代政府。”

對法律的敬畏要求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統壹是政府依法行政中權責壹致的基本原則。對法律的敬畏,需要政府官員加強依法行政的意識。政府官員帶頭敬畏法律,這是最起碼的執政素質。

人民網——法治政府的內涵與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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