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時,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個人信用報告的內容:
1,識別個人身份和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的個人基本信息;
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之間的信用關系形成的個人信用信息;
3.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個人信用購買關系形成的個人信用購買和支付信息;
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公開的個人信用相關記錄信息;
5.其他與個人信用相關的信息。
影響個人信用報告的因素:
1.該筆貸款存在逾期還款情況;
2.信用卡透支後,未按約定期限和還款金額還款。
法規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第十七條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第十五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