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安機關進行查封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進行查封的有關規定。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郵件、電報,不得自行使用、更換、損毀或者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並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 上一篇:工會法律援助的對象是誰?
  • 下一篇:公平正義主要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