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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失地農民的政策補償

國家對失地農民的政策補償包括:

1,國家應給予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被征地農民的月補償標準具體包括:

1.土地補償費,為該山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征用山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綜上所述,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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