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會全體成員中的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壹般來說,公平正義主要包括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救濟公平。
1,公平權利
權利平等包括三層含義:第壹,權利主體是平等的,國家對每壹個權利主體都是“不偏不倚”和“不歧視”的;第二,它希望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基本權利;第三,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是平等的。
2.公平的機會
起點平等,即國家和社會要積極為社會成員的發展創造條件,努力創造壹個平等的起點。
(2)發展平等,即社會成員發展和進步的權利應得到平等尊重,社會成員的發展領域應不斷拓展。
(3)代際平等,即既要關註當代人的機會平等,也要考慮後代人的機會平等。
3.公平的規則
規則公平是指對所有人適用相同的規則和標準,不得因人而異,包括:
(1)法律規則面前人人平等;
②法律內容面前人人平等;
(3)法律保護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任何人都不會被排除在法律的保護之外。
4.救濟的公平性
救濟公平是指向權利受到侵犯或處於弱勢地位的公民提供救濟的公平性。救濟公平包括:
(1)公正的司法救濟,即司法機關應當公平對待每壹方當事人,努力實現司法公正。
(2)行政救濟的公平性,即政府向需要救濟的社會成員提供的救濟服務應當是平等的,不應區別對待。
(3)社會救助的公平性,即社會向需要救助的成員提供的社會救助服務應當是平等的,不允許有任何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