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客乘坐公交車,乘客與公交公司形成合同關系,公交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
2.公交車司機緊急剎車,導致乘客拉環斷裂摔倒,導致關節骨折、韌帶損傷,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交公司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需要營養者的營養費。如果乘客是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
4.主張違約賠償的缺陷在於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2.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於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免票、持優惠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的無票旅客。“,承運公交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責任。
3.關於誤工費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