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商家銷售的產品不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性能而沒有事先說明,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標明的三項質量條件之壹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和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當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先向商家反映解決。如果商家不解決問題,可以向質檢、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相關部門會幫助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