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監護協議簽訂後,在委托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雙方可以解除,原則上在委托人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不能解除。
法定監護人資格撤銷的規定,在職責開始後適用於指定監護人。有嚴重失職或危害監護行為的,可撤銷監護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
2.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3、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意擔任監護人的,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