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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問題

國際貿易法的統壹化趨勢使世界市場上的規則趨於壹致,有利於不同國家主體之間的民事交流。由於各主體適用同壹規則,其交易行為成本降低,預期更明確,糾紛解決更便捷。這種統壹的趨勢有利於資本和資源在世界範圍內更有效的配置。

國際貿易法的壹個突出特點是,它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還包含許多軟法性質的規則。每種形式的約束程度和範圍不同,這種提法的主體也不同。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它是主要的淵源,在締約方之間生效。包含國際貿易法規範的條約具有普遍性、區域性和雙邊性。世界範圍內,如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64《國際貨物銷售統壹法公約》和196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成立統壹法公約》。

1924統壹提單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種公約具有廣泛的功能,是國際貿易法起源的發展方向。

區域性的,如1980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割條件相同,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外貿機構按同等條件交付貨物* * * *”,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交易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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