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電子送達文書也有可能不簽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電子送達後無人簽收,法院選擇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其他法定方式送達的。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如果是原告,不簽收法院傳票,視為撤訴。如果被告不簽收,法院可以缺席審判,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證和答辯的權利。如果是裁判文書,未簽收不影響文書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