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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知識案例分析

答:案中2000元應歸趙女兒所有。本案中,“李聽別人說孩子中獎運氣好,就拿了2元錢給趙的女兒試試中獎運氣,並當著別人的面說不用還錢。”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

因此,趙的女兒通過接受贈與取得了該2元錢的合法所有權,雙方建立了贈與關系。

趙的女兒中了2000元彩票,這是通過幸運合同獲得的合法收益。也就是說,趙的女兒合法擁有這2000元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趙9歲的女兒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管理。“趙認為,這2000元錢應該是他女兒的,他是他女兒的監護人,所以這筆錢應該由他女兒保管。”這個觀點是正確的,符合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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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二樓的吸血鬼:

1.根據我國民法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純收益的行為,不會對其造成傷害,受到保護。所以,這個2元錢的禮物當然成立。

彩票合同雖然是壹種特殊的合同,但是很簡單,壹點也不復雜。換句話說,並不比在文具店買圓珠筆復雜,而且金額很低。這說明趙的女兒買彩票的行為與其智力和能力是相適應的。無非就是交錢——選號——中獎了,沒中獎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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