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趙的女兒通過接受贈與取得了該2元錢的合法所有權,雙方建立了贈與關系。
趙的女兒中了2000元彩票,這是通過幸運合同獲得的合法收益。也就是說,趙的女兒合法擁有這2000元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趙9歲的女兒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管理。“趙認為,這2000元錢應該是他女兒的,他是他女兒的監護人,所以這筆錢應該由他女兒保管。”這個觀點是正確的,符合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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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二樓的吸血鬼:
1.根據我國民法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純收益的行為,不會對其造成傷害,受到保護。所以,這個2元錢的禮物當然成立。
彩票合同雖然是壹種特殊的合同,但是很簡單,壹點也不復雜。換句話說,並不比在文具店買圓珠筆復雜,而且金額很低。這說明趙的女兒買彩票的行為與其智力和能力是相適應的。無非就是交錢——選號——中獎了,沒中獎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