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2.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二,侵權責任法的溯及力。
1,侵權責任法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溯及力。也就是說,對於《侵權責任法》生效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生效前的相關法律規定;
2.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前對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法律沒有溯及力。就現代法律而言,法律壹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能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