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與職工達成協議的,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在勞動合同中,也要盡量約定錄用條件和發現與錄用條件不符的處理條款,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必須及時對已完成試用期的員工進行評估,以確認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應及時發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函件,並說明理由,確保收到函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八條企業招聘員工時,應當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和勞動報酬。如果員工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入職時承諾的實際職位或與合同約定的職位不壹致,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