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是該原則的法律基礎。這壹原則的確立是基於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和保證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
(二)檢察監督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監督的內容如下:
1.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1)監督內容: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在民事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有無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2)監督方式:提出檢察建議。
2.法院生效判決的監督
(1)監督內容: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並已生效的法院判決進行監督,發現有法律規定,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監督方式: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註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職能,既監督法院的審判行為,也監督法院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