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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房屋中介需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提供與訂立合同相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賠償;所有委托事項未完成時的責任。房地產經紀人在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重要事實:房屋的權屬;房屋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出賣人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受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介協議約定按成交價的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權調查;使用情況調查;市場調查;確定交易意向,訂立交易合同;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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