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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措施費比例的規定

法律分析:施工企業應計提建築安裝工程價款的1%-2%;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采取超額積累逐月提取的方法。道路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作為權責發生制。

法律依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作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采礦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除。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應當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提取依據,采取超額累計提取的方式,按照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1)年實際銷售收入在654.38+00萬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按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654.38+000萬元至654.38+000萬元(含),按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超過654.38+000萬元的,按0.2%提取。

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以經營收入為計提基礎,按照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壹)客運業務按0.5%提取;

(二)壹般貨運業務按1%提取;

(3)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服務按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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