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作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采礦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除。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應當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提取依據,采取超額累計提取的方式,按照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1)年實際銷售收入在654.38+00萬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按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654.38+000萬元至654.38+000萬元(含),按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超過654.38+000萬元的,按0.2%提取。
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以經營收入為計提基礎,按照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壹)客運業務按0.5%提取;
(二)壹般貨運業務按1%提取;
(3)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服務按1.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