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撤案情況。根據撤訴,是指當事人雖未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現出不願意繼續訴訟,法院依法不審理而決定撤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撤訴案件為: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退庭的;3.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予以駁回;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訴訟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