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通常的操作方法是: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將考核等級分為A、B、C、D,如果員工在考核中被評為D,公司將以不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公司對末位淘汰制進行了處理,使之成為法定的終止條件。目前主要有兩種模式:1案例為末位——降職、降職、辭退、崗位調整——不服從管理——終止,這種情況下,被考核在末位的員工被降職或降職,員工拒絕接受安排,采取曠工或辱罵等不當措施。這時候第二種情況就是最後壹個——崗位調整、培訓、復試不稱職。在這種情況下,最後壹名員工被轉移或培訓。培訓結束後,最後公司會因為不稱職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