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相關法律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壹。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對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害的。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依照經濟管理法規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即國家在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工業、商業、對外貿易、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正常管理活動。主要特點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為壹些重要的魚類、蝦類、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地劃定的壹定區域,在壹定時間內禁止或限制壹切作業。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禁用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網捕魚等破壞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大量水產品;領導組織或者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頻繁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非法捕撈重要或者珍貴的特殊保護水生動物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毆打漁政人員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情節嚴重的,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