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義1995 8月21因犯強奸幼女罪和盜竊罪被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8月2日被山西省臨汾監獄假釋。
他還犯了偷竊和隱瞞罪行。2010年10月27日,陜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以(2010)馨子子楚06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6000元(未執行)。刑期從2009年6月6日開始。第二次犯罪,累犯。
2010 165438+10月24日進入沁水監獄服刑。2014年4月9日,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晉法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書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因其確有悔改表現。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6日以(2016)晉05+052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兩個月,刑期執行至2022年6月5日。
延伸信息犯王明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接受教育和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出勤率達到100%,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出勤率100%。2016,11至2018,受到監獄表揚獎勵4次,剩余分數14,屬壹般管理水平,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王明義在服刑期間當過車床工人。他能夠服從管理,遵守規章制度和紀律,積極參加勞動,認真學習服裝縫紉技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加工任務。
黨政機關——罪犯王明義減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