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遲延履行是指被執行人在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或者其他義務時,被執行人支付的用於賠償申請人損失、懲罰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屬於人民法院執行權規制的範圍。1,適用階段的限制。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執行程序中,即只有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稱中規定的義務而啟動執行程序後,執行機構才能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2.不履行義務的時間限制。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時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以執行名稱的規定為準,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後執行機關在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規定的期限。3.未履行義務的限制。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當根據以執行名義確定的義務內容來確定,不得以執行程序中產生的新的義務作為判斷被執行人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