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常工作時間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由用人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根據最新法律,我國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每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7.5小時,每周工作37.5小時。勞動法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壹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對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每月加班時間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壹本書。這本教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些教材的作者都是德國大學法學院有著豐富教學經驗的教授,大部分也是德法文字的評委。由於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國內師生也可以通過這些教材在短時間內了解德國法律的真實面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